如上表所示,在60个分家前的大家庭中,主干家庭只有4个,占6%强;直系家庭有33个,占55%;联合家庭23个,占38%强。这就表明,清代台湾家庭的成长极限,一般也是直系家庭和联合家庭,其基本格局与福建大陆并无二致。不过,在有关契约文书中,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分家习俗和继嗣制度,反映了清代台湾家庭结构的若干特点。兹分述如下:
其一,绝嗣家庭较多。在《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》中,收录了一批有关“绝嗣财产”的契约文中,一般称《托付字》或《托孤字》。131这些契约文书的内容,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:一是业主在垂暮之际,把家业托付给族人或亲邻,以备日后代为立嗣或祭祀之需;二是业主生前未立遗嘱,而又没有后嗣,遂由族人或亲邻共同立约,承管有关产业及承担有关义务。很明显,在这两种情况下,绝嗣者的家庭都不可能发展为正常的大家庭。由于清代台湾性比例失调,贫穷者往往无力完婚,此类家庭可能为数甚多。尤其是在刚到台湾创业的最初几代移民中,其家庭结构难免带有先天不足的弱点。试见下引两件契约文书:
(一)道光十二年《托孤字》
立托孤字人宗兄陈庄。……因庄父子来台为活,克勤克俭,创(业)垂统,犹可继也。不意天缘有限,血脉兹终。年既七十,岂有何赖?此天之亡我也!………今碍病笃,日薄西山,气息奄奄,不得以已,当场将业托孤于宗弟陈奇添掌管为业,代理庄父子一炉忌辰、节祭,永远奉祀。……诚恐来日变坏此业,违失香烟,时故集诸人毕至,此业文字当天焚化,以防其坏。(余略)